1.团员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内容是什么?
团员管理是团的自身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团支部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对于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对于增强团支部的战斗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团员管理,或者管理不力,团组织就会松散无力。
团支部是对团员进行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团章要求,结合不同时期团的任务,对团员提出严格的要求和分配一定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2)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3)严肃慎重地做好团员离团、脱团、退团工作。
(4)严格执行团员的奖励和处分制度。
(5)认真做好团员登记、统计工作。
(6)经常了解外来团员的情况,吸收他们参加团的生活和活动,密切与外出团员的联系。
(7)关心团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为什么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团章》规定,共青团员必须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自觉遵守团的组织纪律,积极执行团的决议,是共青团员不同于一般青年的重要区别。
团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因参军、升学等原因,要长期或较长时期离开原来的单位,转到新单位去,根据团的组织原则要求,团员离开了原来单位的团组织,就必须到新单位的团组织中去参加团的生活,接受新单位团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成为新单位团组织的一员。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是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办理的手续。所以,必须及时转移组织手续。
3.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团内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4.外出流动团员要不要转移团的组织关系?
团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但在该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
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团组织,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5.下岗青工中的团员要不要转移团的组织关系?
长期下岗的团员青工,其人事档案关系已转出原单位,其团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户口所在地团组织。由于企业出现暂时困难,临时下岗的团员青工,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
6.团员调动工作超过了半年才办理转移团员组织关系,应当怎样处理?
团员调动工作超过了半年才办理转移团员组织关系,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因特殊原因没有办理的,要加强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则应作为自行脱团处理。
7.团员入党后调动工作的时候,要不要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团员入党后,如果未满二十八周岁或在团内担任职务,保留团籍,调动工作的时候,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且不在团内担任职务,不保留团籍,不用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8.出国团员怎样转移组织关系?团员证是否可以带出境外?
出国留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团员,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和团员证一律由原单位的团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团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其团员身份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团员,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由国内派遣部委与其所去劳务公司党委(或团委)转接,或将其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具团员证明信。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出国劳务人员中团员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保存,只开具团员证明信,由各分公司直接转到国外现场。出国从事劳务工作的团员不得带团员证出境。
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短期出国的团员,不需要转移组织关系,也不需开具团员证明信,其组织关系和团员证一律由原单位团组织保存。
去港澳或外国长期定居的团员,在出境前,应将团员证上交基层团委。出境后,其团籍即被停止。基层团组织可将他们的团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委员会,保存备查。
团员如期回国后,经审查无问题的,团组织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9.团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其档案材料如何处理?
团员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人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团组织保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动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人团志愿书一般存所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15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招干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
10.团员要求退团,如何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提出退团,是允许的。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十分慎重,不能草率从事。团的组织要深入了解团员提出退团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耐心地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地帮助解决。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如果坚持退团,则应要求他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对已经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
11.如何理解《团章》关于“自行脱团”的规定?团员自行脱团应如何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按期缴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做好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是一个共青团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说明他的组织观念淡薄,已经丧失团员的起码条件。对于这样的团员,团组织有理由对他的团籍问题作出处理。
团的组织必须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连续6个月以后再去处理。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决不可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
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注销其团员证,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
团员自行脱团后,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上注明脱团,并写明脱团日期;上级团委也应及时在团员登记册上注明。
12.对团员的奖励形式有几种?
根据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团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两类:通报表扬和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13.对团员进行奖励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乡镇等单位基层团委,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员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的荣誉称号。
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同时,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14.对团员的处分有几种形式?
根据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在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
15.对团员进行处分须经过哪些程序?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受到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报其所在的委员会备案。
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半数以上,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给严重触犯刑律的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同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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