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欧宝官方app下载最新版 项目委托审计程序
来源: 添加日期:2010-03-30
为强化对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计程序,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项目委托审计范围是:学院非招标或非谈判定价的项目以及招标或谈判定价发生变更的项目,包括土建工程、维修工程、学园绿化、维修改造、装潢改造等。
第二条 项目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收齐后,移交监察审计室。
(二)监察审计室按移送清单接受和清点项目资料,并完备交接手续。
(三)监察审计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四)监察审计室根据工程概算选择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审计机构,报院长或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五)监察审计室负责与社会审计机构的联系和协调,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积极做好配合。
(六)审计机构出具初稿,监察审计室组织审计机构、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初审结果进行合议会审,并将审计结果报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确定审计金额。
(七)监察审计室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院长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八)监察审计室办理审计资料的收回、归还等手续,并将有关审计资料归档保管,有关项目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方法转交相关部门归档保管。
第三条 项目委托审计由学校检察审计室负责,项目管理单位、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协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检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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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