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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自查和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9-12-27 来源:信息管理中心

各系、部,处、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我校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自查和备案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备案范围

本次自查和备案范围为各部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ndroid端和IOS端APP)。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

二、工作内容

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完成此次自查和备案工作,认真梳理本部门使用和提供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情况。按照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或《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

公众号、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请关注腾讯等平台方的备案消息。《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仅用于Android端和IOS端APP的备案填报。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

请各部门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于12月30日16:00之前报送信息管理中心邮箱:,不涉及此类应用使用或提供的部门请在自查表中填写“无”。

(二)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31日

属于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的部门,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此应用的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

属于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的部门,信息管理中心将对各部门填报的基本信息进行梳理,集中上报公共服务体系备案平台,如需其他附件材料,需各单位备案联系人提供并配合完成。

(三)2020年2月1日至长期

1.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将纳入常态工作,对各部门尚未完成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新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信息管理中心将不再对其应用提供网络服务,直至其完成ICP备案工作,并在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完成备案。

2.对已完成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动态更新机制,各部门作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或使用者,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请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信息管理中心上报,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工作。


附件:

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docx

2.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docx



信息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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